主题: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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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3/31 16: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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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摘要)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文化表现形式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四)根据认定其传承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传承、传播情况;

  (五)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参与贸易、旅游等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敢上九天揽月,敢下五洋捉龞。
做自己想做之事,爱世间爱我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