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长沙一网民散播“石门橘子以后不要吃了”有害信息被警方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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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0/23 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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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广为流传

        10月18日,石门县公安局联合长沙公安部门对一网民在网上发布“石门橘子以后不要吃了”的有害信息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谈话。
  10月13日,石门县网信部门在网上巡查发现一QQ空间发布“石门橘子以后不要吃了”的有害视频帖文,引发不少不明真相网友的转载传播,影响了石门柑橘的顺畅销售,损害了石门广大橘农的正当利益和石门柑橘的品牌形象。
  石门县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有害信息,并立即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周密调查,发现该QQ号所有者名叫陈某如,67岁,系长沙市人。石门县公安局遂取得当地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支持,协同询问了陈某如,其承认未经证实于10月9日在QQ空间转发了视频并配文“石门橘子以后不要吃了”的事实。针对陈某如的行为和态度,民警当即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和批评教育。
  经过谈话教育,陈某如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主动写了一份“致歉书”,写到:“我……造成了不良影响,表示欠(歉)意,对不起(石门)橘农,对不起石门政府!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我将在自己力所能及范围内为石门政府、橘农挽回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目前,陈某如已移交长沙警方处理

来源:石门新闻网
延伸阅读
        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辞攻击、诽谤,则可按民法处理。只有当散布的绯闻导致受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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